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浙江省企業信用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Enterprise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ZEC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浙江省內崇尚誠實信用并以此為行為準則的企業自愿組成,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以建立健全企業信用體系為目標,以提高浙江企業的信用意識、信用水平、信用競爭力為己任,倡導社會主義文明道德規范,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為手段,引導企業誠信守約,依法經營,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為建設"信用浙江"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業務指導,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于杭州市莫干山路77號金匯大廈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浙江省企業信用促進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積極宣傳、貫徹落實企業信用建設的政策、法律、法規,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企業信用建設工作,積極參與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二)以互聯網等形式開展企業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以及信用產品的訂制服務;
(三)開展企業信用知識教育和國家信用管理師職業培訓,幫助企業培養信用管理人員,探索企業信用管理方法,推廣切實可行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會員自律;
(四)開展法律咨詢、企業資信調查、信用查詢、信用評估以及訴訟代理等各項服務,積極推進信用服務產業的發展;
(五)建立信用行業分會,加強信用中介企業行業自律,制定指導性行業規范,引導信用中介企業規范經營;
(六)管理浙江省網站信用聯盟,引導網盟成員積極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推行網絡交易平臺信用管理;(七)主辦公益性的“行業信用網”,在省工商局和省經信委的指導下,為省內參與行業網站信用建設的網站提供聯合推廣平臺,推進網絡信用建設;
(八)開展企業信用宣傳,培育、表彰先進典型,大力弘揚誠實信用的行為規范,有效組織企業信用管理經驗交流活動,鼓勵會員相互支持,相互幫助,共同發展;
(九)開展行業信用建設活動,會同有關協會、政府部門共同征集行業信用信息,實施行業信用評價,開展聯合征信和獎懲,積極提升行業信用形象和信用管理水平。
(十)調查掌握全省企業信用狀況,反映企業信用建設動態,向政府及有關機關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接受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托,從事企業信用責任意識和企業信用狀況方面的調查研究,開展有關社會活動;
(十二)開展與國內外同類組織的交流和合作,了解國內外企業信用管理的先進理念和做法,組織考察活動,以信用搭臺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三)組織開展企業信用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研究企業信用發展動態,建立企業信用理論,提出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十四)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企業信用監管工作,建立企業信用監督和懲戒制度,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十五)承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托事項和其他工作;
(十六)指導本會在各分會、聯絡站和直屬機構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冊登記,持有浙江省CA證書的各類企業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承認本會章程的企業信用建設的實際工作者和從事信用理論研究的專業人士,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CA證書,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并以此作為企業經營活動準則,依法開展經營活動,且二年內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三)愿意積極參加本會的工作,履行會員義務,為實現本會的宗旨做出貢獻。
(四)愿意繳納會費。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書面或計算機網絡形式提出入會申請,并按照以下程序成為會員:
(一)閱讀促進會章程,承諾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本企業信用信息;
(三)經本會秘書處審查,認為符合入會條件;
對條件審查合格的企業,即可成為會員,由秘書處發予會員證,并在相應范圍內享受免費服務。會員交納會費后,可以獲得本會所提供的所有會員服務。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及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應服務,優先獲得本會幫助解決信用管理方面的問題;
(四)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要求本會協調解決經濟糾紛;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本會管理;
(二)堅持誠實信用,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經營;
(三)委托本會依法向有關機構或組織征集本企業的信用信息;
(四)根據本會要求提供本企業的信用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五)同意向其他會員公開其信用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六)支持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認真完成本會部署或者委托的工作,忠實反映企業信用建設與發展的意見和要求;
(七)會員之間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享信用信息,共同發展,自覺維護會員的商業秘密;
(八)積極協助本會就會員間的經濟糾紛所進行的調解工作;
(九)按期繳納會費(個人會員另行規定);
(十)愿意按本會規定接受社會公眾的信用監督。
第十二條 本會每年對于會員信用狀況進行一次審查。對存在違信行為,但尚不足以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予以除名的會員,本會對其進行為期一年的考察。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但尚處于考察期的企業、因違法失信而受到考察一年處理的會員企業,可以作為本會的準會員。對于準會員企業,本會將積極引導,并為其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十四條 本會積極利用網站等信息化手段為會員提供信用信息、信用培訓、信用資訊等服務。本會設立浙江省企業信用網為門戶網站。本會鼓勵會員企業使用CA證書獲取本會服務。
第十五條 為加強會員企業管理,幫助信用優秀企業培育信用資產,本會按照統一性、基準性、綜合性、規范性、自愿性原則,主要面向會員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工作。評級工作授權浙江省企業信用促進會信用服務行業協會具體組織實施。
本會鼓勵會員企業自愿申請企業信用評級,獲取高級別的信用等級。最高信用等級者,列為本會信用優秀會員企業,予以宣傳、表彰、推介。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材料,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不按期繳納會費的,可以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喪失信譽,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嚴重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違反本章程,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理事;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以縣(市、區)為單位,按會員數量產生一定比例的代表。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進行換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應經理事會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代表的名額、分配原則及產生方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并負責籌備。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解釋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并進行管理;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要求,可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并對理事會負責。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等職權。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副會長召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事業心和工作責任心強;
(二)熟悉本會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的,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受會長委托,副會長可以行使會長的職權。
本會實施會長輪值制度。輪值會長由本會秘書處與各會長單位協商產生,輪值期為半年,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指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二)組織召開會長單位例會;
(三)組織會員交流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吸收會員;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聘請名譽會長、顧問的,由本會理事會決定;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在會長、副會長人選中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主管機關撥款;
(二)會費收入;
(三)捐贈、資助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相應數額的會費。會費繳納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主要包括:
(一)發行內部刊物費用;
(二)會議、宣傳和培訓費用;
(三)學習、交流及開展咨詢、調查、服務活動的費用;
(四)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辦公費用;
(五)其他正當支出。`
本會經費及其它合法收入,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要求,建立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審計制度。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會計資料應當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的監督。每年將財務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做出報告并提請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審議后由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在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理事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須報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七章 變更、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名稱、主管部門等發生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涉及社團登記事項變更,在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通過決議并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應立即向社團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予以終止:
(一)依照國家法律決定撤銷;
(二)完成宗旨和職責,自行解散;
(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要求終止;
(四)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
(五)因其它原因無法續存。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理事會協商形成決議,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辦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均可以采取通訊方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